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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风采】金融学院:南财学子深入消费者群体,探究法律层面的大数据价格歧视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8-28 [来源]: [浏览次数]:

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在如今大数据蓬勃发展的态势下,互联网平台采集、分析和应用用户行为信息是轻而易举的事,滥用数据权力进行价格歧视的现象层出不穷,惹得消费者群体怨声漫道,同时,也掀起了大数据价格歧视是否违法的讨论风暴。

实践调查

为进一步探究大数据价格歧视在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性,自7月15日至7月25日,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互联网价格歧视研究小组”深入消费者群体,先后在南京市栖霞区、玄武区以及新街口等地进行了实地线上结合的采访和问卷调查。

大数据价格歧视是否违法之问卷调查

图一显示,近40%受访者认为,大数据价格歧视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已构成违背消费者知情权的价格欺诈。约13.82%受访者则认为合法,大数据价格歧视并非绝对坏事,部分受访者认为大数据价格无可厚非,道德上虽遭人唾弃,但其于互联网产业,于社会经济,有促进作用也是事实。47.2%受访者表示,无法肯定是否违法,但互联网平台的这些行为显然背离了诚信原则,毫无疑问是对消费者信赖的辜负。

专家分析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律师赵占领指出,有关的法律处罚措施相对较少,未能进行有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价格歧视条款是在经营者之间,并没有包括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认定要求非常高,一是经营者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没有正当理由”。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大数据精准杀熟可以说是销售策略:一种是给予老客户优惠,刺激消费;另一种是平台认为老客户粘性高,给新客户优惠,刺激消费。而是否违法违规,仍是一种“擦边球”状态。同时,曹磊明确指出一个重要前提:信息透明,应给消费者一个充分的选择权。

监管建议

互联网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商品服务价格会因人因地因时而存在差异,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部门都难以取证,因而难以有效规范商品和市场,大数据价格歧视的问题因而加剧。

于监管部门而言,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只限制平台的精准推销无法完全压制其滥用数据权力的行为,而且并非所有大数据精准推销均为坏事;在一定程度上,精准推销可以节约选购时间,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因此,应进行评判和分类。其次,提高监管技术能力。要规范大数据价格歧视行为,监管部门需在海量的数据中实时挖掘平台销售、企业行为等信息。最后,加强监管联动。互联网经济牵涉众多领域,唯有各部门通力合作,方能实时有效进行监管与惩戒。

于消费者而言,应学会隐藏个人消费习惯,消费者信息与平台信息的透明度是极度不平衡的,一个随手的“收藏”、“加入购物车”,都会暴露自己信息。而且,购物时应货比三家,适当提高价格敏感度,谨防平台价格歧视行为。

感想延伸

价格歧视必然存在于消费市场,产生的产出效应与侵占效应可以增加消费者和商家剩余,并提高社会整体产量。而如今,商家大肆夺取消费者剩余,平台利用消费者的数据信息和平台信息的不透明性进行价格歧视,使得侵占效应压倒产出效应,破坏了应有的平衡。

不少习惯使用互联网消费的消费者曾相信网上商品和服务价格透明而公开,有时相较于实体店,网络购物反而能给人一种无以名状的安全感。商家为刺激消费给予新客户优惠等常见的价格歧视行为可以理解,但若在不知不觉中被“坑”,待发觉时,消费者免不了抱怨和失望。

大数据技术用于价格歧视的行为应保持克制,多用于为消费者推荐合适合时的商品和服务,如此不但能促进公司企业的发展,还能促进社会福利和经济水平的提高。

问卷调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