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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务学院:个人养老金制度差异化设计:税收优惠新思路

发布者:财政与税务学院 [发表时间]:2024-08-22 [来源]:团委 [浏览次数]:

百舸网苏州8月9日电(通讯员 李心妍)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完善和优化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针对现有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养颐税研”调研队于8月9日在苏州税务局进行了调研。

图为苏州税务局 张佳芸摄

在调研之前,小组成员进行了充足的准备工作,查询了相关资料,列举出一些提问对于当下养老情况的具体问题与解决方式。调研队通过整理收集得出初步结论:总体上,个人养老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丰富了个体养老储备金方式。截至2023年底,开设个人养老金账户人数突破5000万人,个人养老金产品增加至753只,包括465只储蓄类产品、162只基金类产品、107只保险类产品、19只理财类产品。然而,调研队发现现有的税收优惠力度并不足以激发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未能充分考虑到城乡、不同职业群体和企业的需求差异。今后,税收优惠的力度和覆盖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以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普惠性。

为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需求,调研队8月9日来到江苏省苏州市税务局进行采访,总结出以下税收优惠措施或许有助于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改革纵深化:

第一,对于企业。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中,除了考虑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外,还应考虑企业在养老金缴纳过程中的税收优惠。现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企业为其员工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一份明细单,是职工了解自己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职工了解自己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数额的重要依据。调研队通过交流提出可以对商业银行营运个人养老金的手续费进行免税,设定免税的具体额度或比例,以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发展,增强企业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的积极性。

图为调研队人员采访相关负责人 张佳芸摄

第二,对于商业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费缴费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保险费缴费期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第一期保险费起,至约定缴费期满为止;养老金领取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止。调研队提出可以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产品实行较低的缴费费率,以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推广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图为向税务局负责人提问 张佳芸摄

第三,对于养老保险金。可以对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在一定期限内免征税,以鼓励长期资金的积累和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同时明确哪些类型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规定具体的免税期限,设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可以有效地实施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免税政策,为个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退休收入来源,促进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这次调研,队员们了解了政策在基层落地的复杂性,银行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挑战比实际预想的要多得多。在当下养老环境中,税收优惠可成为一种思路促进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稿:财政与税务学院 李心妍

审稿:财政与税务学院 张琳玲 刘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