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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以研促行,以行善研,善法为网约车赋能

发布者:法学院 [发表时间]:2019-08-24 [来源]:团委 [浏览次数]:

810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网约车一路同行”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来到南京新街口附近展开第二次调研活动。在上一次团队成员的调查后,结合定量分析与社会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团队成员进行了纸质问卷内容的优化,期待能更精准的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此次调研以相关法律规范为导向,从网约车平台运营的实际情况入手,用分类讨论的方法,将不同运营模式区别开来,把《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过错原则作为理论基础,从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和平台法律地位两个方面讨论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希望可以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

本次的调研活动,团队成员将重心放到了问卷的内容上,在线上线下同时开展问卷调查。同时本次调研中团队成员将发放问卷的时间拉长,从早、中、晚三个时间段来分析乘客乘坐网约车的安全感与网约车司机服务时候的感受。团队根据时间段设计了不同的问卷问题,并对普法环节进行了加深,同样是对有意愿的受访者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普及宣传。

这次的问卷调查主要针对网约车乘客,通过“问卷网”网络平台进行问卷的发放和回收整理工作。团队在暑假期间投放的问卷主要集中在南京市、苏州市和上海市,总计回收问卷2189份,其中有效问卷共计1989份。在将数据进行汇总整理之后,团队小组将调研报告中所反应出来的问题进行汇总,为小组成员研究此问题,找出适宜的解决方式提供民意支持。

经常使用的网约车平台 王立斌提供

针对广大网约车乘客的问卷一共有16个问题,分别为预约或乘坐网约车的频率、预约或乘坐网约车的感受、经常使用的网约车平台、预约网约车时遇到的问题、乘坐网约车时司机存在的问题、乘坐网约车时车辆存在的问题、消费者认为造成“网约车乱象”的原因、出现交通事故后,消费者希望的赔偿主体等。

预约或乘坐网约车的频率 王立斌提供

预约或乘坐网约车的感受 王立斌提供

预约网约车时遇到的问题 王立斌提供

此次调研团队将结论研究重心放在了网约车的专车模式和快车模式两方面。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专车由网约车平台自主经营,网约车平台拥有专车的所有权,自主招聘专车司机并在专车服务中推行平台公司的统一服务标准。在专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是专车司机的雇主。若专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所谓运营过程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因履行工作职务的原因对乘客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网约车平台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无过错侵权责任。在专车模式中,由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比较清晰,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关侵权责任确定的争议相对较小。

第二,快车与专车不同,快车一般不是网约车平台的自营业务,且快车司机多为私家车主,而网约车平台从司机的接单中提取一定的费用,平台的资金来源于司机的收入,我们认为快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又有所区别。首先,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劳动关系与传统形式下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劳动关系不同,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是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司机的载客运营必须依附于平台才能进行,但这种司机自主接单,平台从中收取一定提成的劳动模式,使司机对平台的人身从属性弱化,两者之间所存在的是一种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其次,网约车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与劳动关系关联最紧密的运营制度,均严格且全面的适用于司机;最后,司机运营业务是网约车平台最主要的收益来源,是平台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网约车司机应被认定为网约车平台的职工,两者在法律上存在劳动关系。

在此基础之上,团队还对因第三方介入而造成损害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如果是第三人导致乘客受损,则由网约车平台和第三人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必须明确不同模式下,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法官们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以保护新兴的“网约工”群体的合法利益和保障事故受害方权利。使平台责任予以明确化,可以倒逼平台公司有效利用自身运营控制优势,督促网约车平台主动健全派单制度等,从而减少网约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次调研的最后,团队成员对这次的分析结果进行深入讨论,确定了下面的研究方向,同时将讨论结果与指导老师分享,得到了老师的认可与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