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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直击网约一线运营,了解行业法律发展

发布者:法学院 [发表时间]:2019-08-23 [来源]:团委 [浏览次数]:

8月8日,我校法学院“法律与网约车一路同行”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来到南京新街口、学则路等地展开调研活动,通过与网约车司机一对一采访、随机寻找乘坐网约车的乘客发放问卷填写、交流平时乘坐网约车时的经历,深入了解在生活中乘坐网约车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对网约车司机以及受访乘客进行普法宣传。

网约车模式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不仅为乘客提供了多样化的出行服务,而且盘活了社会闲置资源。但因其复杂的交易关系,现有法律规范能否周延调整不无疑问,尤其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怎样分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大争议。

网约车的消费者群体不断扩张,其发展之快甚至有取代传统出租车之势,但是从概率上也导致了网约车交通事故增多。同时,由于我国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快速性与传统法律体系的滞后性之间存在冲突,《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传统上位法中对网约车这一新兴经济形态的规定又缺少针对性和适用性,传统法律体系之中没有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关系认定以及网约车中责任分配承担的问题做出统一化、系统化的规定,所以在具体的实践中,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纠纷常常难以解决,网约车乘客、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调研活动中,团队成员首先将不同的打车软件的司机(滴滴出行、美团打车、曹操专车等)作为对象,开始当天的采访。

团队成员正在采访网约车司机 王立斌摄

从团队成员和网约车司机的采访中,团队成员得知现在要想成为平台注册的司机,需要考取网约车资格证,并且车内全程录音。当被问及全程录音是否会侵犯乘客隐私时,大部分司机表示在上车时,乘客就会听到固定流程提醒乘客全程录音,平台全程监管,但这些存储的录音最后在平台内是否会及时清除,司机们也不清楚。

网约车司机与团队成员合影 唐嘉源摄

团队成员来到繁华的商业区,发现炎炎烈日下有很多人在路边撑着伞等着自己呼叫的网约车。由此,团队开启了调研的第二部分,采访乘坐网约车的乘客的感受,并发放问卷进行填写。

由问卷数据和采访交流可知,大部分的人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相关立法不够完善透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在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时,超过四成的网约车乘客认为应该由网约车平台来承担责任,接近三成的乘客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有26%的乘客认为应该由网约车司机承担责任。

乘客订单 孙秀雯提供

 

不管是基于什么标准来考虑,大部分网约车乘客对于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的期望与《网约车管理办法》关于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不谋而合。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无论乘客从司机的过错、平台所处的优势地位亦或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合理性,都应该结合不同的情况,认定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审慎地分配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网约车本身的特殊性与法律法规解释的复杂性增加了肇事责任认定、责任分担上的困难。在网约车交通肇事的侵权关系中,可能有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第三人等四方主体,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相结合的“二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理论,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都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至于二者承担的责任比例,既要考虑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分析,还要考虑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基于规制绩效和规制可行性考量,网约车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当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网约车司机的规制应更多依赖于网约车平台的自律监管和行业监管。依据运行模式可以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划分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协议合作关系等,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仅提供技术媒介服务的,应当在过错程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他情形下,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在采访的最后,团队成员对有意愿听取普法的乘客围绕网约车具体运营方式的四种模式:即专车、快车、出租车和顺风车进行了简单的普法宣传。团队成员得到了受访群众的好评,圆满完成本次调研活动。